索引号: | K12380210/2024-04983 | 分类: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通知 | ||
发布机构: | 政府办 | 文号: | 海政办发〔2024〕54号 | ||
成文日期: | 2024-09-21 | 发布日期: | 2024-09-23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市政府办公室沙巴体育平台,沙巴体育滚球印发海安市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
各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海安市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安市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迅速消除燃气突发事件的危害,高效、有序地进行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少燃气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并确保在处置过程中充分、合理地利用各种资源,建立政府、部门及企业之间分工明确、职责清晰、优势互补、常备不懈的应急体系,提高本市燃气行业防灾、减灾的综合管理能力和抗御风险能力,结合本市燃气行业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4)《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5)《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6)《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
(7)《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8)《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9)《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0)《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
(11)《省政府沙巴体育平台,沙巴体育滚球印发江苏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苏政发〔2020〕6号)
(12)《南通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海安市城镇燃气范畴突发液化石油气场站、天然气管网、门站、储配站、调压站、加气站、燃气用户等设备设施故障或损坏引发的燃气泄漏、火灾、爆炸、停气等需要调动市人民政府应急力量的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和指挥。
1.4 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安全第一。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加强燃气安全管理,通过开展全面的风险评估工作,掌握本市燃气风险源的分布,增强燃气企业和管理部门对燃气突发事件的预警能力,落实事故预防和消除安全隐患的措施,做好应对燃气突发事件的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救援准备工作。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国家对突发事件实行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要求,市相关部门和各区镇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燃气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
(3)集中指挥,协调一致。在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筹协调下,加强各区镇、各部门间的信息互通、资源共享、联动协作,着力提高反应效率,不断增强应对合力,形成统一指挥、条块结合、上下联动、左右协调的组织指挥体系。
(4)依靠科技,提高素质。充分利用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提高预防和应对燃气突发事件各项工作的科技含量和装备水平。充分发挥专家和专业人员作用,提高预防和应对燃气突发事件的能力。加强燃气从业人员燃气安全常识和应急抢险知识等技能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5)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托应急指挥机构,完善工作措施,提高预防和应对燃气突发事件的规范化、制度化、专业化和法制化水平。
(6)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市政府、各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及其相关部门应充分依靠和发挥公众力量,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健全应急联动机制,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1.5 事件分级
依据国务院《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将海安市燃气突发事件由高到低划分为Ⅰ级(特别重大,“红色”)、Ⅱ级(重大,“橙色”)、Ⅲ级(较大,“黄色”)、Ⅳ级(一般,“蓝色”)四个级别。
1.5.1 Ⅰ级燃气突发事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Ⅰ级燃气突发事件:
(1)因突发事件使供气系统发生事故,造成3万户以上居民用户连续停气24小时以上的;
(2)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的;
(3)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1.5.2 Ⅱ级燃气突发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Ⅱ级燃气突发事件:
(1)因突发事件使供气系统发生事故,造成1万户以上、3万户以下居民用户连续停气24小时以上的;
(2)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
(3)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1.5.3 Ⅲ级燃气突发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Ⅲ级燃气突发事件:
(1)因突发事件使供气系统发生事故,造成1000户以上、1万户以下居民用户连续停气24小时以上的;
(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
(3)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1.5.4 Ⅳ级燃气突发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Ⅳ级燃气突发事件:
(1)因突发事件使供气系统发生事故,造成1000户以下居民用户连续停气24小时以上的;
(2)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的;
(3)造成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1.6 燃气行业现状及风险分析
海安市共有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2家,天然气管网总里程2923.14公里,LNG应急调峰设施2处,储存能力60万方。CNG汽车加气站1座。
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2家,液化石油气灌装站3座,储存能力701.4吨,瓶装供应站7座。
燃气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过程中存在火灾、爆炸、机械伤害、中毒与窒息、触电、坍塌、高处坠落等类型的安全生产事故风险。
燃气事故风险主要包括:
(1)通过移动、切割、打孔、砸撬、拆卸等手段破坏损害管道导致泄漏、爆炸、引发火灾等事故;
(2)管道周边乱建乱挖乱钻、第三方违规盲目施工等破坏或者损害管道,导致燃气泄漏,引发火灾、爆炸等事故;
(3)市政设施运行中各种杂散电流等现象导致管道受损从而产生燃气泄漏,引发火灾、爆炸等事故;
(4)因设备故障及管道、燃气设施的材质缺陷,可能导致管道、站场系统发生燃气泄漏,引发火灾、爆炸等事故;
(5)燃气经营企业充装、卸气及检维修等作业过程中因违规操作、盲目作业导致发生燃气泄漏,引发火灾、爆炸事故;
(6)终端燃气用户使用不当造成室内燃气泄漏,引发火灾、爆炸等事故;
(7)自然灾害等其他事故导致燃气泄漏,引发火灾、爆炸等事故;
(8)燃气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气瓶遗漏、火灾、碰撞、爆炸等事故。
2 应急救援组织体系
2.1 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
2.1.1 应急救援指挥部
市政府成立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统一组织、协调、指挥本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组成:
指挥长:发生Ⅰ级和Ⅱ级燃气突发事件,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Ⅲ级燃气突发事件,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Ⅳ级燃气突发事件,由市住建局主要负责人担任。
副指挥长:发生Ⅰ级和Ⅱ级燃气突发事件,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Ⅲ级燃气突发事件,由市住建局主要负责人担任;Ⅳ级燃气突发事件,由事发地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担任。
成员单位:各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交运局、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商务局、海安生态环境局、市文广旅局、市气象局、市卫健委、市消防救援大队、市供电公司以及各燃气企业组成。必要时,可及时将有关部门单位纳入指挥部。
各成员单位须分别指定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负责人和联络员。
2.1.2 指挥部职责
(1)统一领导全市燃气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事故抢险、社会救援等工作;
(2)负责燃气应急队伍的建设、管理和应急演练工作;
(3)启动和终止本预案,协调相关区镇、相关部门应急处置机构的关系,指挥应急处置机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核实事故现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应急救援工作进展情况,落实上级有关应急救援的指令;
(5)建立燃气监测预警体系,开展燃气突发事件的风险隐患排查和监测预警工作;
(6)检查指导各单位开展应急救援准备工作。
2.2 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保障指挥部运转。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办公室主任由市住建局分管负责人担任。
(1)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
(2)组织全市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演练,监督检查各单位开展应急准备工作;
(3)协调有关单位落实应急救援所需的队伍、物资、装备、技术力量等保障措施;
(4)事故发生后,及时组织召开现场应急救援会议,提出应急处置的各项工作建议及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5)组织落实指挥部的工作部署,传达上级领导的有关要求;
(6)负责燃气事故信息的接收、核实、处理、传递、通报、报告,执行指挥部的指令;
(7)协调有关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
(8)及时向指挥部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
(9)指导受威胁区域的监控工作,确定重点保护区域。
2.3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本预案启动以后,指挥部成员单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协调指挥本系统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及时向指挥部报告本单位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各单位具体职责如下:
(1)各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制定本辖区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根据本预案及本辖区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或配合市有关部门做好燃气事故抢险、人员疏散、交通管制、物资供应、善后处理等相关工作;负责相关应急物资储备、调度和后续供应的组织协调;配合做好应急处置过程中的信息上报、应急结束后的总结材料上报。
(2)市委宣传部:负责燃气突发事件发生后舆论引导、新闻报道、信息发布工作。
(3)市发改委:在燃气突发事件严重威胁或影响全市燃气供应时,负责与南通及周边县市有关燃气生产、调度和供应的组织协调。
(4)市公安局:负责燃气突发事件现场的警戒、治安秩序维持,实施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保障救援车辆快速、安全通行;负责事故应急救援抢险;协助组织受灾群众迅速疏散;依法查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5)市财政局:负责燃气突发事件中政府应承担的应急处置经费保障工作。
(6)市应急管理局:协助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本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负责突发事件信息管理工作,向上级报告事件发生、发展和处置情况,传达上级指示和批示,协调启动市政府相关专项应急预案。对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提出建议和方案;参与突发事件事故调查处理。
(7)市住建局:负责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接到事故报告后,及时现场核实,迅速报告应急指挥部领导,提出启动应急预案响应的建议;按指挥部要求,通知相关部门和单位赶赴事故现场进行处置;负责综合协调各专业救援组织;组织事故应急救援,提供事故救援辅助决策的相关信息;根据事件响应级别,参与或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处理;督促检查和指导本预案的宣传、教育、培训、演练等工作。
(8)市市场监管局:制定事故现场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处置方案;负责组织对应急救援使用的医疗器械进行质量监督和管理;参与特种设备一般事故调查处理。
(9)市交运局:负责组织运输单位实施突发事件现场抢险物资、抢险人员和疏散人员的运送。
(10)市人社局:负责协助参与燃气事故调查及参与抢险的伤亡人员工伤认定工作。
(11)市医保局:负责后期有关医疗保障及政策咨询工作。
(12)市民政局:负责突发事件后因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家庭的临时救助工作;做好死亡人员尸体处理、殡葬等善后事宜。
(13)市商务局:负责参与餐饮场所燃气用户燃气突发事件事故调查处理。
(14)海安生态环境局:负责事故现场水体、土壤、空气监测,确定受污染范围,提出处置意见,参与事故处置与事故调查处理。
(15)市文广旅局:负责参与星级饭店、旅游景区等旅游企业燃气用户燃气突发事件事故调查处理。
(16)市气象局:负责发布全市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提供事故现场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雨量等气象资料。
(17)市卫健委:确定受伤人员专业治疗与救护定点医院,培训相应医护人员;指导定点医院储备相应的医疗器材和急救药品;负责调配医务人员、救护车辆、医疗器材、急救药品,实施现场救护及伤员转移;及时报告伤病员的救治情况;负责统计伤亡人员情况。
(18)市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燃气突发事件泄漏、火灾、爆炸事故的灭火减灾、控制、抢救、救助、疏散遇险人员等工作;协助开展安全事故调查。
(19)市供电公司:负责组织实施由于燃气突发事件引发的电力系统事故的抢险救援;根据燃气泄漏事故的大小和扩散范围,组织相应范围内电力系统的停电及事后恢复工作;为抢险救援、应急保供以及抢险救援指挥系统提供电力保障。
(20)各燃气企业:制定本单位应急预案;在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中,其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及已采取的处置措施,按照指挥部的要求,提供应急处置相关资料,配合实施事故救援及后期相关工作;认真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职责,做好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备品备件储备工作,组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做好日常应急救援培训演练工作,接到应急指令后,立即派遣救援队伍赶赴现场进行救援和处置;在冬季保供工作中,积极争取增量气源指标,满负荷储备LNG应急气源。
2.4 现场指挥部及职责
本预案适用范围内的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突发事件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指挥长依据事故等级确定。指挥长在应急结束前离开现场的,应指定代理人行使指挥长职责,保持现场处置工作的连续性。现场指挥部开展以下工作:
(1)指挥、协调现场的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防止事态蔓延和扩大。
(2)核实现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及时向指挥部汇报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的进展情况。
(3)组织划定事故现场的警戒范围,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及其他强制性措施。
(4)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紧急调集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2.5 专家机构
指挥部办公室结合市燃气专家库,根据应急救援需要召集本市及周边县市有关专家组建专家组,为处置燃气突发事件提供决策咨询建议和技术支持。
专家组的主要职责:
(1)对燃气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进行预测、评估。
(2)对燃气突发事件的发展趋势、抢险救援方案、处置办法等进行研究,为应急抢险救援行动的决策、指挥提供技术支持。
(3)为市中长期燃气安全应急规划、建设提供意见或建议。
2.6 各区镇应急处置机构
各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负责IV级(不含)以下燃气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成立本辖区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构,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相应的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2.7 城镇燃气企业应急抢险队伍
各城镇燃气企业根据本预案,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与企业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应急抢险队伍,配备相应的设备,并及时进行维护、更新,确保抢险救援工作需要。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预防
(1)各部门、各单位应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将燃气突发事件的预防工作贯穿于城市规划、建设、运行、发展等各个环节,统筹兼顾和综合运用各方面的资源和力量,提升城市防灾减灾能力,预防和减少燃气突发事件的发生,减轻和消除燃气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
(2)在燃气设施的规划建设中,合理有效回避突发事件风险,统筹规划合理配套应对燃气事故的设施和应急物资。
(3)切实加强对城市燃气安全工作的管理,健全燃气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专人负责、分工明确、责任落实。
(4)各城镇燃气企业做好本单位隐患点、危险源的风险识别、登记、评估和防控工作,定期开展典型事故案例分析。建立完善日常监督检查机制,组织开展设备维护、安全检查、隐患整治,制定和优化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控措施。
3.2 监测
(1)在指挥部的领导下,由市住建局牵头,建立政府部门、燃气企业、用户间的信息交流平台,充分利用各种资源优势,搜集、分析各种对燃气安全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信息,组织开展风险分析,建立完善城市燃气安全监管体系,对城市燃气设施运行状况进行评估,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①建立各燃气经营企业安全隐患排查信息系统,实现监测本市燃气企业动态安全以及预测燃气风险的机制。
②对燃气企业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施燃气安全状况的监测。
③建立燃气突发事件信息库,对已发生的各类事故进行记录,将分析和总结的结果存入信息库,并以此为基础不断完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
④加强重大节假日、重要社会活动、灾害性气候和冬季高峰供应期间的预测预警工作,建立和健全各类信息报告制度,不断提高应急保障管理水平。
(2)城镇燃气企业负责建立本区域、本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信息监控系统,对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建立健全燃气供应系统的日常数据监测、设备维护、安全检查等各项生产管理制度。建立用气预测、系统改造等相关信息数据库,必要时将重要信息上报至指挥部办公室。对本行业、本地区以外其他渠道传递来的信息,应密切关注,提前做好应急准备。
3.3 预警
3.3.1 预警分级
根据燃气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燃气突发事件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为四级,由高到低划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并分别采用不同预防对策。
(1)Ⅰ级预警(“红色”)
①相关自然灾害管理部门发布“红色”预警信号,经研判,可能对本市燃气供应和管网安全造成特别重大影响的;
②由于建设施工等原因,可能造成3万户以上居民用户连续停气24小时以上的;
③因各种原因造成气源保障出现特别严重问题,实际保障量低于最高计划量80%的,且无法在72小时内解决的;
④储罐、门站、调压站、高中压管道等重要燃气设施及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燃气泄漏,经研判,无法在24小时内解决的。
(2)Ⅱ级预警(“橙色”)
①相关自然灾害管理部门发布“橙色”预警信号,经研判,可能对本市燃气供应和管网安全造成重大影响的;
②由于建设施工等原因,可能造成1万户以上、3万户以下居民用户连续停气24小时以上的;
③因各种原因造成气源保障出现严重问题,实际保障量低于最高计划量85%的,且无法在72小时内解决的;
④储罐、门站、调压站、高中压管道等重要燃气设施及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燃气泄漏,经研判,无法在12小时内解决的。
(3)Ⅲ级预警(“黄色”)
①相关自然灾害管理部门发布“黄色”预警信号,经研判,可能对本市燃气供应和管网安全造成较大影响的;
②由于建设施工等原因,可能造成1000户以上、1万户以下居民用户连续停气24小时以上的;
③因各种原因造成气源保障出现较重问题,实际保障量低于最高计划量90%的,且无法在72小时内解决的;
④储罐、门站、调压站、高中压管道等重要燃气设施及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燃气泄漏,经研判,无法在8小时内解决的。
(4)Ⅳ级预警(“蓝色”)
①相关自然灾害管理部门发布“蓝色”预警信号,经研判,可能对本市燃气供应和管网安全造成一定影响的;
②由于建设施工等原因,可能造成1000户以下居民用户连续停气24小时以上的;
③因各种原因造成气源保障出现一般问题,实际保障量低于最高计划量95%的,且无法在72小时内解决的;
④储罐、门站、调压站、高中压管道等重要燃气设施及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燃气泄漏,经研判,无法在2小时内解决的。
3.3.2 预警信息发布、解除和变更
(1)预警信息发布
预警信息发布实行严格的审签制度,必要时组织有关专家、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商会,形成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后,按程序报批、向相关部门发布。
①Ⅰ级、Ⅱ级预警信息由市政府主要领导签发,同时向南通市政府报告;
②Ⅲ级预警信息经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签发,同时向南通市政府报告;
③Ⅳ级预警信息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市住建局主要负责人签发,同时报市政府办公室和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预警信息发布一般依托现有预警信息发布平台,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政务微博、微信、手机短信、智能终端、电子显示屏等,在一定范围内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包括:预警信息包括可能发生的燃气突发事件的时间、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相关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2)预警变更与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后,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加强信息收集、分析、研判,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提出变更预警级别。确定不可能发生燃气事故或险情已解除的,应当及时宣布解除预警,并终止有关预警措施。
3.3.3 预警响应
预警信息发布后,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单位)、相关区镇应密切关注形势的发展态势,及时做出响应;加强值守,采取防范措施,做好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根据信息分析和事态发展,Ⅳ级预警响应应采取下列措施:
落实24小时带值班制度,加强信息监控、收集;向受影响的用户发布有关信息;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容易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妥善安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检查、调集所需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根据信息分析和事态发展,Ⅲ级预警响应在采取Ⅳ级预警响应措施基础上,还应采取下列1项或多项措施:
加强对燃气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警,组织专家对事件的影响范围和强度、事件级别进行研判,并提出相关建议;按规定发布可能受到燃气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采取各种方式,提示受影响或可能受影响区域的单位和居民,做好燃气供应中断的应对工作;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燃气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指令应急救援队伍、相关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投入正常使用。
根据信息分析和事态发展,Ⅱ级预警响应在采取Ⅲ级预警响应措施基础上,还应采取下列1项或者多项措施:
相关部门(单位)做好应受影响范围居民应急供气的准备工作;做好限制公共建筑和工业生产用气的准备工作;组织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协同处置;做好上级领导或工作组来沙巴体育平台,沙巴体育滚球指挥的相关准备工作。
根据信息分析和事态发展,Ⅰ级预警响应在采取Ⅱ级预警响应措施基础上,还应采取下列1项或者多项措施:
做好停止公共建筑和工业生产用气的准备工作;做好启动储备气源等其他应急供气措施的准备工作。
4应急处置与救援
4.1 信息报告
燃气突发事件发生后,应按以下要求迅速、准确、多渠道报送相关信息。
(1)信息报告程序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现场人员)在发现燃气突发事件后,立即报110、119、12345等;110、119、12345等接到报告后及时向相关燃气企业、事发地政府、指挥办公室通报。
燃气企业及相关应急机构接到燃气突发事件报告后,应迅速确认事故的性质和等级,根据情况启动相应的预案,并在规定时间内向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报告。
①发生Ⅳ级燃气突发事件,事发地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在接到燃气突发事件报告后,立即派员前往现场核实情况和应急处置工作,同时立即向指挥部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报告事件情况。事发地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在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事件处置进展情况;应急结束后,报送事件总结材料(包括事件基本情况、事件性质、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已采取措施和下一步工作等)。
②发生Ⅲ级以上燃气突发事件,事发地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必须在事发1小时内向指挥部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报告事件情况;紧急情况下可先电话报告,30分钟内书面补报。应急处置过程中,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向市政府续报事件处置进展情况;应急结束后,报送事件总结材料(包括事件基本情况、事件性质、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已采取措施和下一步工作等)。
③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事件本身敏感的燃气突发事件信息的报送,不受分级标准限制,要立即上报指挥部办公室,并由指挥部办公室立即上报指挥部。
④燃气突发事件中涉及的生产安全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立即上报所在区镇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必要时可直接上报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2)信息报告的内容和要求
燃气突发事件的信息报告要简明扼要、清晰准确。燃气突发事件的信息报告包括首报、续报和终报。对发生时间、地点和影响比较敏感的事件,可特事特办,不受报送分级的限制。
如果燃气突发事件可能影响到辖区外,需要相邻市县通报时,由指挥部办公室配合市有关部门按相关程序协调处理。
①首报内容:
a.事发企业概况:包括事发企业的名称、企业负责人、联系电话、地址等;
b.燃气突发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c.初步判定原因、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d.事故发展趋势、初期处置控制措施等信息。
②续报内容:对首报要素不齐全或事故衍生出新情况、处置工作有新进展的,要及时续报,每天不少于1次,并按照最新情况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等级。续报内容应包括事态发展趋势、人员治疗与伤情变化情况、事故原因、已经造成的损失或准备采取的处置措施。
③终报内容:应急处置结束后要及时终报,包括处置措施、过程、结果,潜在或间接危害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等。
4.2 先期处置
燃气突发事件发生后,市住建局、事发地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燃气经营企业应迅速调集力量,尽快判明事件性质和危害程度,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全力控制事态的发展,减少财产和社会影响,切断事故传播、扩大的渠道与途径并及时向指挥部报告。发生或确认即将发生Ⅲ级以上突发事件,市住建局、事发地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主要领导要迅速赶赴现场,视情况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并动员当地有关专业应急力量和人民群众进行先期处置,及时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防护措施、发展趋势等进行评估上报。先期处置措施主要包括:
(1)事发燃气经营企业立即启动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措施自救互救;
(2)先期到达的相关职能部门和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开展抢险救援、现场控制等工作;
(3)市住建局、事发地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第一时间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防止次生衍生事故发生;
(4)在进行人员抢救,控制事态的同时注意严格保护现场,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确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态扩大而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作好标志和记录。
(5)事发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现场人员应按照本单位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积极有效的抢救措施。事发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抢险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期间不得擅离职守。
4.3 分级响应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的燃气突发事件,根据事件的性质、特点、危害程度,指挥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采取或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应急响应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
I级(特别重大)应急响应:根据事发地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报告的应急情况,由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I级应急响应建议,报指挥长批准。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立即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调动全市救援队伍和资源开展先期救援;经市政府同意后,立即上报上级政府,在其指挥下开展各项救援工作。
Ⅱ级(重大)应急响应:根据事发地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报告的应急情况,由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建议,报指挥长批准。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立即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调动全市救援队伍和资源开展先期救援;经市政府同意后,立即上报上级政府,在其指挥下开展各项救援工作。
Ⅲ级(较大)应急响应:根据事发地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报告的应急情况,由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建议,报副指挥长批准。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立即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调动燃气企业、事发地政府,以及市相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
Ⅳ级(一般)应急响应:由事发地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燃气企业按照相关应急预案自行处置并上报处置情况;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配合事发地政府做好相关工作。
4.3.1 指挥协调及处置措施
各级应急响应启动时,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专业处置”的要求,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现场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的实际需要,可成立若干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同合作,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1)应急方案决策组:根据事故的性质、现场的实际情况,对事故的危害进行预测,及时制定、审查应急救援技术方案,对现场应急救援队伍进行技术指导,提出结束应急救援工作状态的建议。该组由市住建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事发地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事故涉及单位等有关人员及专家组成,牵头部门为市住建局。
(2)险情控制组: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根据审定的救援方案实施现场抢险作业,及时控制危险源,防止事故扩大。该组由市消防救援大队、市住建局、事发地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事故涉及单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等单位有关人员组成,牵头单位为市消防救援大队。
(3)安全疏散及警戒组:及时疏散事故现场及周边人员,转移周边物资,设置安全警戒,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危险区域,在人员疏散区域进行治安巡逻。该组由市公安局、事故涉及单位等有关人员组成,牵头单位为市公安局。
(4)伤员抢救组: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治,护送重伤人员至医院治疗,并对人员伤亡情况进行统计。该组由市卫健委及其指定的具有相应能力的医疗机构组成,牵头单位为市卫健委。
(5)物资保障组:组织抢险物资的供应,对抢险道路实施交通管制,组织车辆运送抢险物资。由市住建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事发地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专业救援物资供应单位等有关人员组成,牵头单位为事发地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
(6)后勤保障组:负责参与事故救援人员的后勤补给工作,提供事故救援人员的食品、饮料等物资补给。该组由事发地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事故涉及单位等有关人员组成,牵头单位为事发地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
(7)信息报送及发布组:负责做好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抢险现场信息收集、整理和报道,组织新闻单位客观报道事故及救援情况,并做好舆情监测和导控工作。该组由市委宣传部、市住建局、市应急管理局有关人员组成,牵头单位为市委宣传部。
4.3.2 响应升级
因燃气突发事件次生或衍生出其它突发事件,已经采取的应急措施不足以控制事态发展,需由其他专项应急指挥部、多个部门(单位)增援参与应急处置的,指挥部应及时报告市政府。
如果预计燃气突发事件将要波及周边城市或地区的,指挥部应及时报告市政府,由市政府协调周边城市启动应急联动机制。
当燃气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超出本市自身控制能力,需要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其他市提供援助和支持的,指挥部应及时报告市政府,由市政府报请上级政府协调相关资源和力量参与事故处置。
4.3.3 社会动员
根据燃气突发事件的危险程度、波及范围、人员伤亡等情况和应对工作需要,指挥部可报请市政府批准,由市政府发布社会动员令,动员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其他力量,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燃气突发事件灾害防御、自救互救、紧急救援、秩序维护、后勤保障、医疗救助、卫生防疫、恢复重建、心理疏导等处置工作。
4.3.4 信息发布
(1)信息发布要求。燃气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在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信息,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2)信息发布内容。事故发生的地点、性质、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救援进展、提示公众注意事项、事故区域的交通管制、燃气停供信息、临时解决措施以及依法应当予以公开的其他信息等。
(3)信息发布方式。通过新闻发布会、组织媒体报道、接受记者采访、提供新闻稿、官方网站、授权新闻单位发布等形式有效及时的发布信息。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办理。
4.3.5 应急结束
(1)当燃气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基本完成,次生、衍生等事件危害被基本消除,应急响应工作即告结束。
(2)Ⅰ级、Ⅱ级燃气突发事件,按市、省以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Ⅲ级燃气突发事件,由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根据现场处置情况,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4)Ⅳ级燃气突发事件,由事发地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5)应急响应终止后,现场指挥部予以撤销,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4.4 后期处置
4.4.1善后处置
应急结束后立即开展善后处置工作,具体包括:治安管理、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救援物资及时补充以及恢复生产等事项。同时开展设备设施的修复和现场清理工作,尽快消除突发燃气事件产生的影响,妥善安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保障社会安定。
4.4.2 社会救助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燃气突发事件或遇到“红色”、“橙色”燃气突发事件预警后,由属地政府迅速引导群众转移、安置到指定场所,及时组织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调拨,保障群众基本生活。
4.4.3 保险
(1)鼓励相关单位和燃气企业为参加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应急志愿者队伍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燃气突发事件发生后保险机构应该及时开展应急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单位、受灾人员的保险理赔工作。
4.4.4 调查评估
Ⅲ级以上燃气突发事件应急结束后,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汇总各方情况,形成全面总结材料,经市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审阅后报上级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和事发地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及时调查统计事件影响范围和受害程度,评估核实事件所造成的损失、综合减灾情况,分析事故产生的具体原因,研究加强今后面上管理的工作措施,并形成评估报告报市政府。
按燃气突发事件的不同级别,应急结束后成立相应事故调查组,Ⅰ级、Ⅱ级燃气突发事件应急结束后,市政府及相关单位要积极配合上级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和处置工作。Ⅲ级由市政府、Ⅳ级由事发地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组织事故调查组,负责事故调查。在事故应急抢救的同时,收集现场有关事故物证,对事故单位有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一般在事故发生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如果未发生人员伤亡,Ⅳ级也可委托事发燃气企业调查。
评估、调查工作结束后,指挥部总指挥或要求指挥部办公室召集各有关部门,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全面总结评估,提出加强和改进同类应急处置工作的意见建议。
4.4.5恢复与重建
燃气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结束后,相关部门、受到突发事件影响的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应结合调查评估情况,立即组织制定恢复与重建计划,及时恢复社会秩序,修复被破坏的城市基础设施。
5保障措施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建立健全应急通信网络,有线和无线相结合,确保通信畅通。预案中涉及到的单位、部门及人员应保证相互间通讯、信息的畅通。指挥部办公室应定期调度,保证预案的及时启动。
5.2 应急支援与保障
5.2.1 应急抢险装备保障
燃气经营企业应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及物资。专业救援队伍应按规程配备救援装备。参与现场救援的人员应正确佩戴劳动保护用品。
5.2.2 应急队伍保障
市住建局指定海安新奥燃气有限公司组建市燃气突发事件专业应急队伍。各区镇建立完善本辖区的燃气突发事件专业应急队伍。燃气企业应当依法组建和完善应急队伍,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实施演练。
5.2.3 交通治安保障
事故发生后,指挥部根据救援需要及时协调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交通运输保障。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道路受损时应迅速组织抢修,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5.2.4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掌握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资源信息,尤其是专科医疗救护机构的资源信息,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安全生产事故的救治能力。
5.2.5 应急物资保障
市住建局指定专业救援物资供应保障单位,以确保抢险专业物资供应充足。燃气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
5.2.6 应急经费保障
燃气突发事件抢险力量建设所需经费由相关企业投入。市政府处置安全生产事故所需工作经费按照财政应急保障预算的有关规定解决。为处置燃气突发事件需紧急调用、征用有关单位或个人财物的,在分清责任的前提下,由指挥部报政府批准后,财政部门按规定给予补偿。
5.3 技术储备与保障
在指挥部的领导下,成立市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专家库,为指挥部研究部署应急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工作建议。专家库成员由燃气行业或相关领域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5.4 日常管理与制度保障
为了预防燃气突发事件的发生,各区镇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事故危险源的监控,督促有关责任单位限期整改隐患。对一时难以整改的隐患,要建立档案,制定防范措施,确保隐患得到及时消除和有效的控制,力争杜绝安全事故发生。
各燃气经营企业应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及本预案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并开展演练。
各燃气经营企业应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人道主义精神积极投入到事故的应急救援、抢险的处理之中,接受指挥部的统一调度,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阻挠救援工作,并应积极配合、协助事故的处理调查工作。
6监督管理
6.1 预案演练
(1)指挥部办公室每年至少应按照本预案组织1次演练。
(2)燃气企业及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每年至少应对照本应急预案及本单位应急预案组织1次演练。
(3)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各有关单位应认真进行分析,形成总结报告,并对演练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6.2 宣教培训
各有关单位应积极组织应急预案培训工作,使参加救援的人员熟悉掌握应急预案中应承担的职责和救援工作程序;要定期检查本单位应急设施、设备、物资等资源的准备状况,提高防范能力和应急反应能力。燃气经营企业应将应急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定期开展相关培训,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6.3 奖励和责任追究
6.3.1 奖励
在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抢救事故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6.3.2 责任追究
在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及危害后果,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职责和义务的。
(2)瞒报、谎报、迟报、漏报等隐瞒事故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互相推诿、怠于履行职责及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由其任免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7附则
7.1 术语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 预案修订
本预案由市住建局组织修订,且每3年至少修订1次,并上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7.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
7.4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