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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宜机械认定夫妻一方个人债务
来源: 法润江苏 发布时间:2024-03-05 字体:[ ]

【案情】

2021年3月,王某骑电动自行车上班途中撞了高某,造成高某受伤,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高某遂将王某及其妻子张某告上法庭,要求两人共同承担医疗费及残疾赔偿金等共计28万余元。王某和张某夫妻婚姻存续近二十年,双方育有一子一女,感情稳定深厚。

【评析】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交通事故侵权具有较强的人身性和意外性,夫妻另一方对该债务的产生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且未实际享有该债务带来的利益,因此该债务应属于王某的个人债务,遂判决高某的医疗费及残疾赔偿金由王某负担。高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交通事故发生在王某与张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电动自行车系夫妻共同财产,并为夫妻双方家庭生活所使用,由此产生的侵权之债,应为夫妻共同债务,二审故改判王某与张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所谓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维持婚姻家庭共同生活,或者为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具有两方面的特点:一是时间性,即夫妻共同债务须产生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二是目的性,即债务及衍生所得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夫妻一方因为各种原因所负债务是否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曾经是网议热题,甚至引起最高法院多次修法。

一、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变迁情况

从《最高人民法院沙巴体育平台,沙巴体育滚球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鉴于此,以致于很多人认为“共债共签”才是认定共同债务的前提,其他都应该认为是一方债务。实践中,因赌博等违法甚至犯罪所产生的债务,另一方只要力所能及且不愿意离婚一般不会抗辩为一方债务,因为即使是一方债务只要双方不离婚而实际成为夫妻共同债务,毕竟在我国实行夫妻分别财产制的几乎为零。

二、应谨慎审查夫妻一方抗辩为个人债务的情形

夫妻作为经济共同体,几乎无时无刻都在对外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就此类债务而言,夫妻之间一般不会抗辩系一方举债,另一方抗辩与己无关。现实中还有一种情况,即“假离婚、真逃债”“真离婚、却背债”,这也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制定时的核心考量,虽然有偏颇之处而遭到强烈的批评甚至反对,但某种程度上也是对婚姻本质的正常理解,且并不违反另一方的意愿。夫妻本是同林鸟,你的就是我的,我的也是你的;大难来临各自飞,你的还是你的,我的只是我的。

故综合以上情况,在夫妻另一方抗辩债务为一方个人债务时,法院应综合债务大小、产生时间及用途、夫妻关系存续状况等综合作出判断,谨慎审查,既要避免“假离婚、真逃债”,侵害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也要避免“真离婚、却背债”,让夫妻另一方陷入不当的债务纠纷之中。

三、侵权之债等特殊情形应区分具体情况

夫妻关系毕竟是内部关系,双方感情是否正常,是“假离婚、真逃债”,亦或是“真离婚、不背债”,外人往往不易察觉,诉讼中无论是债权人还是夫妻另一方进行举证往往存在一定的现实困难。“共债共签”当然最易识别,是否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主要看支出的频次和数额即可。实践中较难认定的是夫妻一方因为个人违法行为的侵权造成损害赔偿、履行自身法定义务比如夫妻一方为婚生或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父母的赡养费等。

因为故意杀人、伤害等侵权而产生的债务固然是个人之债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然而因过失产生的侵权之债,尤其像类似本案的交通事故,解释成因为共同生活或者家庭利益从而认定为夫妻共同之债也更能让一般人所接受,否则于情理不合。总之,法律应是为了平衡债权人与非举债方配偶的利益,既不能使非举债配偶一方无缘无故被负债,也不能导致真逃债的情形发生。

本案中,一审法院过于机械理解侵权之债的人身性和专属性,将侵权之债简单认定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存在明显偏颇之处,且本案涉及的实际赔偿款也只能来源夫妻共同财产,二审法院综合考虑并改判为夫妻共同之债,夫妻二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更具有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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