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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院的免责抗辩是否合理?
来源: 江苏法治报 发布时间:2024-07-10 字体:[ ]

【案情】

2022年7月,张某入住某护理院。入住协议约定家属带来的食品、药品、日用品等应主动询问护理院是否适用于老人,否则造成的损害护理院不承担责任。2022年9月,张某被配偶喂食蛋糕后出现意识丧失,护工通知护理院医生后,医生前来救治。根据监控视频,医生前来救治时正常步频行走,未体现救人的紧迫性。后护士赶来,并以奔跑方式将医疗设备推进张某房间。当天,张某经救治无效,被宣告死亡。张某配偶及儿子诉至法院,要求某护理院赔偿损失。

【评析】

笔者认为,护理院除了看护、照料服务外,救治入住老人也是其职责所在。老人的疾病诱因多样,老人或亲属的因素导致的老人病害,入住协议虽约定护理院不承担责任,但该约定明显过分限制了老人及家属一方的权利,并不能据此免除护理院的救治义务。根据一般大众的观念,不管什么原因造成的损害,救人为第一要务。如认为老人自身或家属原因导致老人受害,护理院即可以享有不作为的权利而免予或疏于救治,将使社会大众心理上难以接受,亦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符。本案中,护理院未积极救治,最终法院判令其承担原告损失10%的责任。

养老是每个自然人都会遇到的问题,我国是人口大国,老人基数庞大,作为养老机构的护理院承担着重要的养老服务的社会保障职能。如对护理院构苛以严格责任,会使其注意义务增加,工作开展成本增高,并不利于养老行业的发展和壮大。但反过来,入住护理院的老人,通常处于弱势地位,其生活照料和疾病救治完全托付于护理院,老人生活的品质也依赖于护理院的积极作为。护理院不能过分推脱自己的责任,在入住老人发生疾病时,应以抢救生命的姿态积极主动救治,而非以损失非护理院原因导致为由进行免责抗辩。法院应在合适的尺度寻找护理院承担责任的平衡点,在不打击养老行业发展的同时,树立典型示范,引导护理院增强救治责任心,切实担负起让老人有所养、有所依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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