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通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由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将于2025年3月1日起施行,成为全国首部专门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地方性法规。
《程序规定》是一部“小快灵”立法,立法切口小、条文共19条,但内容精、措施实。
一、明确赔偿权利人主体范围及部门职责
《程序规定》针对基层磋商主体缺失、部门联动不足等突出问题,在政府主体责任上,明确了市、县(市、区)、镇(街道)三级政府主体责任,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职能部门。切实解决属地政府与职能部门职权交叉的问题,保证各部门形成整体合力。
二、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程序
《程序规定》在南通市现有制度基础上,结合实际操作情况予以完善和整合,从立案到结案形成程序闭环,明确各环节时间节点,提升可操作性及效率。充分考虑与公益诉讼、行政处罚等制度的衔接性,避免程序冲突或因程序交叉引起的相互“抢”、相互“等”等无序情况。同时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承担后的行政处罚从轻减轻情节适用,在依法落实损害担责的前提下,提升企业环境保护责任的积极性,实现生态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惩戒、良好社会效果等目标的综合体现。
三、明确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及操作要求
《程序规定》明确小额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并对小额案件结合实际工作开展情况予以科学界定,设置科学高效的简易程序。设置科学的简易评估程序,进一步将现行高效的专家评估方式、类案评估、电子化评估方式通过地方立法予以固化。
四、突出修复优先的理念
《程序规定》明确生态环境损害可以修复的,赔偿义务人应当依法自行或者委托开展修复;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赔偿义务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补植复绿、增殖放流、认购碳汇、提高清洁生产水平等替代修复。同时推动有条件的地区设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修复基地,提高生态环境修复效应,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落脚点落到美丽生态环境的改善当中。
在新时代新征程中,南通市生态环境局将以《南通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规定》为法律支撑,积极践行“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理念,严格贯彻落实《程序规定》相关要求,推动各项制度落地落实,为南通市持续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