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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01环罚﹝2025﹞37号
来源: 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5-11-13 15:44 累计次数: 字体:[ ]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01环罚﹝2025﹞37号

当事人:海安德瑞斯纺织印染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MA26P99Y2N

法定代表人:顾永生

住所:海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恒联路88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8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周济河河道发红异常线索使用无人机巡查发现,河道发红源头来自你单位车间北侧。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北侧2号车间废水管道设置有过滤池用于管道输水捞渣,有红色水洗工段废水正从过滤池溢流至北侧雨水管道闸口,闸口因锈蚀无法关严,红色废水最终通过雨水排口进入周济河。现场你单位正在使用沙袋进行封堵,清理溢流废水。经调查,你单位未建立健全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档案,未能及时发现过滤池溢流也未能及时发现闸口锈蚀,导致废水流入外环境。你单位前述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证据一:2025年8月30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证明你单位未及时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导致污水入河;

证据二:2025年8月30日现场检查证据照片一组,证明检查由来及该单位污水经雨水管道进入周济河;

证据三:2025年9月12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共二份,证明你单位未及时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导致污水入河;

证据四:2025年9月12日你单位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两份,证明被调查人身份及对其调查的合法性;

证据五:2025年9月12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主体及经营范围;

证据六:2025年9月12日你单位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复印件一份、排污许可证副本内容节选复印件一份、验收材料内容节选复印件一份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材料内容节选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产污环节及应当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

证据七:2025年9月10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2025)环监(水)字第(055)号、(2025)环监(水)字第(056)号监测报告二份,证明现场取样监测情况;

证据八:2025年9月15日你单位提供的情况说明一份及河道水处理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整改措施情况;

证据九:2025年9月12日你单位提供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方式确认书一份;

证据十:2025年10月24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及企业提供的整改材料一份,证明你单位未及时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的工作已积极整改;

证据十一: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的执法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信息。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于2025年10月3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通01环罚告﹝2025﹞38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于2025年11月1日收到前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EMS回执等为证,在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

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你单位的违法事实、违法情节等,适用《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9的通用裁量标准:违法行为环境影响程度6%,计算得出罚款金额壹万壹仟贰佰元整。鉴于你单位已积极整改,安排工人紧急对雨水闸口使用沙袋进行封堵,清理溢流废水,组织第三方机构对河道污染水进行处理;同时,你单位开展应急演练,建立健全隐患排查制度及台账资料,符合自由裁量从轻情节,予以减少5%系数,最终计算得出罚款金额壹万零贰佰元整。

我局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未按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的的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零贰佰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539室法规宣教科(联系方式:0513-88917210)领取海安市非税收入缴款联系单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通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如皋市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本决定。如不及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你单位环保信用评价等级将被评为黑色。黑色企业将受到不予银行贷款支持、差别水电价等惩戒。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13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第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及时发现并消除环境安全隐患。

对于发现后能够立即治理的环境安全隐患,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环境安全隐患。对于情况复杂、短期内难以完成治理,可能产生较大环境危害的环境安全隐患,应当制定隐患治理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现场应急预案,及时消除隐患。

第三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确定风险等级的;

(二)未按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的;

(三)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

(四)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如实记录培训情况的;

(五)未按规定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

(六)未按规定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