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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01环罚﹝2025﹞20 号
来源: 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5-08-27 10:32 累计次数: 字体:[ ]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01环罚﹝2025﹞20 号

当事人:李从伟

住所:安徽省颍上县谢桥镇李庄村路东队2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1月18日,我局对你租用的海安市曲塘镇胡庄村17组经营场地进行检查时,发现你未取得危废经营许可证,自2020年9月底开始收集、贮存废油桶,并使用开桶机和压平机进行切割、压平加工。经现场清点,你经营场地现场堆放有已经压平的废油桶11捆合计17.26吨,废桶盖和废桶底1框合计0.72吨,南侧固废堆放处倾倒的漆渣、废机油等废物及沾染土壤7.64吨,切割加工处周边及西北侧填埋土坑倾倒的漆渣、废机油等废物及沾染土壤3.58吨,化粪池液体及未处置的桶内废液0.35吨,暂未加工的废旧铁桶186个、废旧塑料桶89个。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上述废机油、废油桶、漆渣以及沾染土壤均属于危险废物,危废代码:HW08、HW12、HW49,应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你前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证据一:2021年1月18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存在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环境违法行为。

证据二:2021年1月18日、1月19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你存在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环境违法行为。

证据三:2022年8月江苏环保产业技术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李从伟废包装桶加工点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事件生态环境损害评估报告》节选内容,证明你非法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对环境造成的影响。

证据四:执法人员提供的2021年1月18日海安市公安局曲塘派出所受案登记表,2021年1月19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移送涉嫌环境违法犯罪适用处罚案件审批表、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移送书及移送书回执、案件调查报告,2021年1月19日海安市公安局立案决定书,证明该案件公安机关已受理并立案。

证据五:执法人员提供的2021年1月18日立案登记表,2021年2月7日案件调查报告,2021年2月8日销案审批表,证明该案件公安机关立案后已完成销案。

证据六:执法人员提供的2021年1月20日南通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查封、扣押建议表、审批表、决定书,2021年2月18日南通市生态环境局解除环境保护查封、扣押决定书,证明已实施查封扣押。

证据七:2025年5月29日海安市公安局撤销案件决定书,2025年5月30日海安市公安局函,证明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并退回。

证据八:2025年6月27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存在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环境违法行为。

证据九:2025年6月27日你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被调查人身份及对其调查的合法性。

证据十:2025年6月27日你提供的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1份。

证据十一:执法人员提供的2025年6月23日现场照片1组,海安市公安局2021年1月19日称重笔录1份、2025年3月31日现场笔录1份,证明你存在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环境违法行为及危废存放现状。

证据十二:执法人员提供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5份,证明执法资格。

证据十三:《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节选内容,证明废机油、废油桶、漆渣及沾染土壤属于危险废物,应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于2025年8月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通01环罚告〔2025〕16号)告知你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于2025年8月4日收到前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及EMS回单为证。在规定期限内,你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你的违法事实、违法情节等,适用《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4生态环境违法责任人员行政处罚裁量表标准:环境危害后果情况:造成较轻的环境危害后果,+12%;主观情况:一般过失;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计算得出罚款金额贰拾万捌仟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你立即改正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捌仟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海安高新区科创园(镇南路428号)1号楼海安生态环境局539室法规宣教科领取海安市非税收入缴款联系单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通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如皋市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本决定。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25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八十条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

第一百一十四条 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还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