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01环罚﹝2025﹞40号
当事人:江苏泓杉木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339034461G
法定代表人:宋英明
住所:海安市城东镇刘缺村八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8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至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底漆房门口放有晾干件,漆面表面湿润,现场使用便携式VOCs检测仪对周边进行巡测测得瞬时值501.3mg/m3,污染防治设施仅水帘柜开启,其余设备未在工作;面漆房内有工人正在进行喷漆作业,大门已密闭,污染防治设施仅水帘柜开启,其余设备未在工作。检查还发现,你单位废气处理设施腐蚀较重,活性炭箱内活性炭已堵塞,内结有蜘蛛网,水帘柜后门均敞开,喷淋塔内已干涸,且喷漆房废气排口管道已倒塌。你单位前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证据一:2025年9月18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及经营范围;
证据二:2025年9月18日你单位提供的法定代表人宋英明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两份,证明被调查人的身份及对其进行调查询问的合法性;
证据三:2025年8月21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证明你单位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证据四:2025年8月21日现场检查时拍摄的图片证据九份,证明你单位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证据五:2025年9月18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二份,证明你单位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证据六:2025年8月18日海安市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联动指挥平台(事件)任务单复印件一份,证明此次现场检查的由来;
证据七:2025年9月18日你单位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材料内容节选、排污许可证内容节选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你单位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需在密闭空间中进行,按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及污染物年排放量;
证据八:2025年9月18日你单位提供的涂料组分报告复印件二份,证明你单位使用涂料的VOC含量;
证据九:2025年9月21日你单位提供的情况说明及整改照片一份,证明你单位积极整改;
证据十:2025年9月18日你单位提供的江苏泓杉木业有限公司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方式确认书一份;
证据十一: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的执法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信息;
证据十二:2025年11月12日《现代快报+》报纸节选一份和2025年11月7日当事人学法减罚考试证书一份,证明当事人符合自由裁量从轻情节。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于2025年10月3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通01环罚告﹝2025﹞37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于2025年11月4日收到前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EMS回执等为证。2025年11月8日你单位书面陈述:因家庭情况企业困难,我本人外欠几百万,生意非常差,我自己带六个孩子,在海安生活困难,外债还要还款,请求领导减免罚款,我下次注意。并已在《现代快报+》2025年11月12日版进行公开登报致歉,同时积极进行学法减罚,于2025年11月7日在南通市学法减罚考试中获得70分,按照南通市自由裁量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你单位的违法事实、违法情节等,适用《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6-3的裁量标准:空间、设备密闭情况16%,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3%,计算得出罚款金额伍万肆仟贰佰元整。鉴于你单位已积极整改,对废气处理设施等进行维修升级,目前已恢复正常,且于2025年9月21日提供了情况说明及整改照片一份,符合自由裁量从轻情节,予以减少5%系数,即减少0.9万元;你单位于2025年11月12日在《现代快报+》登报致歉,减少2%的系数,即减少0.36万元;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学法减罚考试获得70分,减少4%的系数,即减少0.72万元。最终计算得出罚款金额人民币叁万肆仟肆佰元整(?34400元整)。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肆仟肆佰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539室法规宣教科(联系方式:0513-88917210)领取海安市非税收入缴款联系单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通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如皋市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本决定。如不及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你单位环保信用评价等级将被评为黑色。黑色企业将受到不予银行贷款支持、差别水电价等惩戒。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13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五条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二)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
(三)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的;
(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
(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六)工业生产、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未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未进行防治污染处理,或者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未及时修复或者更新的。
